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13號
KLDV,110,司促,2713,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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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713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9649元簡素月自民國95年04月20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20001新臺幣209649元簡素月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36224元簡素月自民國110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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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