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4號
KLDV,110,司促,2704,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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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賀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賀明珠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
二﹞,詎料債務人自110年0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
目前尚餘989,084元﹝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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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