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林安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25,23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