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禾行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該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依債權人查報,債務人金禾行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魏吉義,惟魏吉義已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死亡,有本院職權 調取魏吉義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卷可稽。債 權人既未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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