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號
KLDV,109,重訴,76,2021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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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簡信行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郭簡漢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82,000元,上訴人僅繳納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280,000元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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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