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51號
KLDV,109,訴,651,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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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沈琳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邱偉立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沈琳朣與反訴被告邱偉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如仍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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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