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李敏華
訴訟代理人 高培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 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0年4月21日 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