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陳麗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女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