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被 告 何耀東即名家專業寺廟建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2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57,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