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18號
CYDV,110,聲,118,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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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瑞明
陳佩琪
陳育嘉
陳佩廷
陳冠穎



相 對 人 蘇鳴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35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0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 幣(下同)6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351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就相對人所有財產假扣押在案。茲因相 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 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上開假扣押 裁定、提存書、本院110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11號調解筆錄(  第三點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等取回本件擔保金60萬元)等 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假扣押保全程序執行卷宗及 提存卷宗審核無訛。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上 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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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