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524號
CYDV,110,繼,524,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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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林倞沅

林今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建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00鄰○○路00號 )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建志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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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