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7號
附帶上訴人 江秋英
江榮弘
江秀敏
劉福民
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方昱棋
附帶被上
訴人 江榮元
何秀英
江柏進
黃俞靜
廖國烜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附帶上訴及訴之追加。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90,000元;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70元,應分別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及1,500元,兩者合計為4,4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