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80號
CYDV,110,監宣,80,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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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蔡朝宗



相 對 人 曾麗櫻






關 係 人 蔡依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曾麗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蔡朝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曾麗櫻之監護人。
指定蔡依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曾麗櫻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男,相對人有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為 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蔡依玲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親屬 系統表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 人面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對叫喚有回應,訊問相對人下列



問題,其回答:「(聲請人是誰?)小孩嗎?」「(是否知 道目前在何處?)我現在沒有工作。」、「(鑑定人是誰?  )我很久沒有工作。」、「(現在幾歲?)60幾歲。」、「  (你有幾個小孩?)2個,1大1小。」、「(你有無生女兒  ?)1 個女兒。」、「(今天星期幾?)星期三或星期四。  」、「(提示手錶一支。這是什麼?)鐘錶。」、「(現在 總統是誰?)不知道,本省後來換外省。」、「(現在民國 幾年?)不同個性。」、「(20-3=?)花不多。」等語; 並斟酌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醫師黃立中所為之鑑定結果  ,認相對人因頭部外傷腦部積血,導致行動受影響,手術過 後,對外界人、事、時、地、物無法辨別,雖有慢慢恢復, 但恢復有限,在本院護理之家居住1 年以上,經過簡短式智 力評估分數9分,切截分數24分,CDR 2分,呈中度失智狀態 等語,有本院民國110 年4月1日之勘驗筆錄、該醫院精神鑑 定報告書及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因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 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 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 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相 對人喪偶,除聲請人及蔡依玲以外無其他子女,聲請人願意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蔡依玲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有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證,併參聲請人、蔡依 玲與相對人分別為母子及母女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 賴感及依附感,堪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蔡 依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蔡朝宗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 財產,應會同蔡依玲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必要之管理,併此指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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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