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號
CYDV,110,消債更,3,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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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涂勇超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賴曉秋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涂勇超自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下午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847,759元之無擔保債務。 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民國109年10月向嘉義市西區 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僅有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財產 目錄之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847,759元,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於109年10月20日於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 ,與債權金融機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進行 調解,惟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佐 參。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7年度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債權 人清冊等資料為證。又查,依聲請人提出之金融機構存摺交 易明細資料,聲請人在臺灣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於110年2 月1日之存款餘額為-121,619元;另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之優 惠儲蓄存款(一年期定期存單;優惠儲蓄利率18%)於109年 7月1日存款金額為136,200元。另空軍機校郵局於108年1月9 日存款餘額為125元、110年2月23日存款餘額為94元。其餘 在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行於104年7月27日存款餘額為27元、 合作金庫銀行北嘉義分行於106年6月20日存款餘額為90元; 台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於102年6月18日存款餘額為31元;彰 化銀行羅東分行於109年12月21日存款餘額為54元。另查, 聲請人沒有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有郵局的人壽保險,保單 價值為210,608元,惟扣除主約借款金額109,300元及主約借 款利息60,567元後,於終止時可發還淨額僅餘40,741元。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借款原因及停止清償的原因:  聲請人陳稱伊債務形成的原因,是因為支付生活支出而積欠 債務,然而以債養債,後來又因收入不夠、負擔不起而停止 清償債務,並非係無正當理由而停止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
聲請人陳稱伊目前從事以日計薪之工作,每月收入扣除必要 開銷費用後,僅剩餘約1,000元之償還能力。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一)聲請人對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之無擔 保債務,合計847,759元。
(二)第查,聲請人目前從事代班保全的工作,平均每個月收入約 18,000元。又查,聲請人所提列的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為餐費7,500元、交通費500元、電話費700元、水電瓦斯費1 ,000元、雜支1,000元、房租費用5,500元,共計16,200元。 又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 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0 年度 的最低生活費為13,288元,其1.2 倍即15,946元之數額,即 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而查,聲請人提列的支出項目及



金額,平均每月支出16,200元,因高於法定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15,946元,故本件應以法定數額15,946元,作為聲請人 必要生活費用的數額。另查,聲請人主張伊還須扶養母親, 每個月扶養費為3,500元云云;惟因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母親 的戶籍謄本及財產所得等資料佐參,無從判斷其母親是否不 能維持生活,故此部分,應不予認列。
(三)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另查,聲請人之存款餘額合計 為14,877元。加計聲請人郵局人壽保險之解約金40,741元, 資產總額約為55,618元。又查,聲請人目前擔任代班保全之 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為18,000元。而查,聲請人於民國69年 9月出生,現在年齡40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餘25年 期間。惟查,聲請人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 人之無擔保債務為847,759元,如果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每個 月18,000元來計算,扣除聲請人的每個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 15,946元後,每個月餘額僅有2,054元。以此數額,如果欲 清償之前對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欠之 847,759元的債務,扣除聲請人之存款餘額14,877元及郵局 人壽保險之解約金40,741元,仍然尚有792,141元之債務, 需要32年以上始能清償完畢。惟此32年的時間,顯然已經逾 聲請人得為工作的時間。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 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至於聲請人雖然在於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之優惠儲蓄存款利率 有年息18%。但是,聲請人的存款金額僅為136,200元,每年 利息收入約24,516元。而查,聲請人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之無擔保債務為847,759元,縱然本件僅 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每年新增加衍生的利息 數額,至少亦約有42,388元。因聲請人每年的利息收入所得 僅24,516元,不足以償還每年新增加衍生的利息42,388元, 故本件仍然應認為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附此敘明。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
經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 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八、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前為生活所需而積欠債務,然而以債 養債,因收入不夠、負擔不起,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 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事項,已配合說明停止清 償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之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盡其應



負之協力義務。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 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 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 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債權人 陳報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9日民事 陳報狀所述之意見內容。因依上述的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予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 核閱債權人上揭陳述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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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