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50號
CYDV,110,司繼,50,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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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姜勝獻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姜勝獻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死亡,其 生前最後住所地設為臺南市下營區,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被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之住所地既在臺南市,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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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