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莉娟
相 對 人 陳盈伊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盈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盈伊(女,民國○○○年○○月○○日生,原住嘉義縣○○鄉○○村○鄰○○○○○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陳盈伊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陳盈伊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 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 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 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陳報期 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 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準用家事事 件法第130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盈伊(女,民國68年12月 19日生,原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母,陳盈伊自8 6年2月27日因年久未聯絡失蹤後,迄今已逾24年,為此依民 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宣告死亡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聲請為陳盈伊死亡之宣告,但依家事事 件法件法第156條第1項,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是本件應先為公示催告。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除據聲請人 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失蹤人陳盈伊之財產所得資料、健保投保資料、 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等資料, 均查無失蹤人陳盈伊之相關資料,此有健保WebIR保險對象 投保資料查詢、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附卷可證。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函詢關於失蹤人陳盈伊是否尋獲,據該局於110 年4月22日以嘉市警防字第11000776390號函覆:迄今未尋獲 等語,有該局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附卷可佐,核與 聲請人前述事實相符,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實在。從而,本 件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 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 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 130條第3、4項亦有規定。又前述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 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因此,本院既 准對於失蹤人陳盈伊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併此說 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