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號
CYDV,109,重訴,3,2021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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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宏曄




被上訴人 黃水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水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9,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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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