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王清溪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視同上訴人 楊金英
李武雄
陳明德
曾壽勇
黃木山
黃萬居
林明成
林厚仲
羅浚誠
羅棠裕
王耀鴻
沈文成
沈文智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文霖
被上訴人 林美玲
林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家用污水通過權事件,本院在民國110年3月31
日所為的判決,應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2項第1行(即原判決第2頁第5行)關於「原告」的記載,應該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果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可以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的誤寫情事,應
該依職權更正。
三、依據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