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污水通過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8號
CYDV,109,簡上,18,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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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王清溪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視同上訴人 楊金英
李武雄

陳明德

曾壽勇
黃木山

黃萬居

林明成

林厚仲

羅浚誠
羅棠裕
王耀鴻
沈文成

沈文智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文霖
被上訴人 林美玲
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家用污水通過權事件,本院在民國110年3月31
日所為的判決,應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2項第1行(即原判決第2頁第5行)關於「原告」的記載,應該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果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法院可以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2項有如主文所示的誤寫情事,應



該依職權更正。
三、依據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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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