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9號
CYDV,108,勞訴,19,2021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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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慧玲

被上訴人 黃綉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綉雰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247元(
計算式:830,867元+55,380元=88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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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華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