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55號
CYDM,110,聲,255,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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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明忠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明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 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 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 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 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 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 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 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 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犯罪態樣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 、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 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 9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以, 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 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 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處刑期之總和( 即有期徒刑1年6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刑 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 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 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不 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受刑人古明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8日 109年1月25日 109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54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02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549號 109年度易字第366號 109年度易字第71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5月29日 109年7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549號 109年度易字第366號 109年度易字第7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9月2日 110年2月8日 備註 編號1、2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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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