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附民字,110年度,24號
CYDM,110,嘉簡附民,24,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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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郭瀛洲


被 告 郭燦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411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郭瀛洲對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411號,被告郭燦濱毀 棄損壞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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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