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0年度,366號
CYDM,110,嘉簡,366,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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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詩盈


林宏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
第3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詩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背包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宏良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背袋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7行「DIRIN午後紅茶」應更正為「KIRIN午後紅茶」、 倒數第6行「1AMPLAY口罩」應更正為「IAMPLAY口罩」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2人就本案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 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本案接續竊取附 表所示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 ,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 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均僅各論以1個竊盜罪。(二)爰審酌被告2人均思慮成熟,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為私 人生活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自有可議,然念其等均無任 何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兼衡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均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竊盜之手段尚稱和平、竊取財物之價值達數千元(如 附表所示品項),暨被告吳詩盈目前無業、國小畢業之智識 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林宏良目前無業、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第8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之背包、背袋分別為被告2人所 有,且係供其等涉犯本案竊盜犯行所使用之工具,業經被告 2人於警詢中供陳在卷,屬於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法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雖屬被告2人涉犯本案竊盜犯行 所得之物,然業於警方調查中實際發還予告訴代理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資佐證,觀諸上開規範之意旨,爰不予 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售價(新臺幣) 1 IT IS純椰子水330ML 1瓶 29元 2 樂天乳酸蘇打 3瓶 57元 3 KIRIN午後紅茶-紅茶 1瓶 33元 4 麥香阿薩姆紅茶(1250) 1瓶 33元 5 紅茶奶茶 2瓶 90元 6 麥香奶茶CAN 340ML 2瓶 38元 7 台啤果微醺啤酒荔枝 1瓶 34元 8 熊寶貝香氛袋 1個 104元 9 麗仕柔亮直順洗髮乳 1瓶 198元 10 多芬植萃藍鈴洗髮露 1瓶 269元 11 蒂沐蝶茶樹護髮 1瓶 238元 12 藥-普拿疼伏冒 1盒 260元 13 培恩活力維生素D3 1罐 270元 14 葉黃素山桑子 1罐 420元 15 日東低咖因奶茶 1瓶 179元 16 九州即食拉麵豚骨 1包 89元 17 ITSUKI博多豚骨拉麵 1包 55元 18 香菇味噌湯 1盒 74元 19 小磨坊粗粒黑胡椒 1罐 56元 20 飛馬細粉純黑胡椒 1罐 67元 21 飛馬椒鹽粉 1罐 41元 22 真好家芝麻香油 1罐 92元 23 大茂幼筍玻璃瓶 1瓶 46元 24 廣達香香辣紅燒牛肉 1罐 99元 25 德昌精燉牛肉 1個 89元 26 德昌紅燒牛肉 1個 89元 27 爭鮮煙燻鮭魚片 1片 159元 28 管狀山葵35g 1條 39元 29 海鮮專櫃促銷商品饗(白蝦) 1盒 198元 30 鯛魚片(專櫃-饗) 1個 139元 31 冷藏客家鹹豬肉 1個 125元 32 小型防水掛鉤 1包 138元 33 船型彩色棉襪 2雙 108元 34 小不叮噴霧25m1 2瓶 270元 35 I AM PLAY口罩20入 1盒 149元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191號
  被   告 吳詩盈 




  
  
        林宏良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詩盈林宏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聯絡,自民國110年3月21日17時12分許起,在嘉義市○區○ ○路○段000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家樂福大賣 場」地下一樓,共同持續自展售架上同時竊取由安全課長崔 碧芬負責監控、管理之ITIS純椰子水330ML一瓶(售價新台 幣《下同》29元)、樂天乳酸蘇打3瓶(售價計57元)、DIRIN 午後紅茶-紅茶1瓶(售價33元)、麥香阿薩姆紅茶(1250) 1瓶(售價33元)、紅茶奶茶2瓶(售價計90元)、麥香奶 茶CAN 340ML2瓶(售價計38元)、台啤果微醺啤酒荔枝1瓶 (售價34元)、熊寶貝香氛袋1個(售價104元)、麗仕柔亮 直順洗髮乳1瓶(售價198元)、多芬植萃藍鈴洗髮露1瓶( 售價269元)、蒂沐蝶茶樹護髮1瓶(售價238元)、藥-普拿 疼伏冒1盒(售價260元)、培恩活力維生素D3一罐(售價27 0元)、葉黃素山桑子1罐(售價420元)、日東低咖因奶茶1 瓶(售價179元)、九州即食拉麵豚骨1包(售價89元)、IT SUKI博多豚骨拉麵1包(售價55元)、香菇味噌湯1盒(售價 74元)、小磨坊粗粒黑胡椒1罐(售價56元)、飛馬細粉純 黑胡椒1罐(售價67元)、飛馬椒鹽粉1罐(售價41元)、真 好家芝麻香油1罐(售價92元)、大茂幼筍玻璃瓶1瓶(售價 46元)、廣達香香辣紅燒牛肉1罐(售價99元)、德昌精燉 牛肉1個(售價89元)、德昌紅燒牛肉1個(售價89元)、爭 鮮煙燻鮭魚片1片(售價159元)、管狀山葵35g1條(售價39 元)、海鮮專櫃促銷商品饗(白蝦)1盒(售價198元)、鯛 魚片(專櫃-饗)1個(售價139元)、冷藏客家鹹豬肉1個( 售價125元)、小型防水掛鉤1包(售價138元)、船型彩色 棉襪2雙(售價計108元)、小不叮噴霧25m1一瓶(售價135 元)、小不叮噴霧25mL一瓶(售價135元)、1AMPLAY口罩20 入1盒(售價149元),合計售價4,374元,得手後,分別藏 進吳詩盈的黑色後背包內及林宏良的右肩灰色包包內,嗣於 同日18時16分許,吳詩盈林宏良均未結帳,即相偕從地下 一樓入口處走出該大賣場,正欲離去之際,當場被店員攔住



報警處理,並扣得吳詩盈林宏良共同竊得取之上開物品( 均已發還安全課長崔碧芬)。
二、案經崔碧芬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詩盈林宏良迭於警詢及偵查中 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崔碧芬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份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被害報告單、家福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交易明細表(計算贓物總金額)、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又有贓物照片2張、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吳詩盈林宏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足予認定。二、核被告吳詩盈林宏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 罪嫌。被告吳詩盈林宏良對於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檢察官 顏 榮 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 玉 芳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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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