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9號
CYDM,110,單聲沒,59,202104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呂春綢



上列被告因收受賄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5年度緩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呂春綢因收受賄賂案件,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 字第29、30、31、32、67、74、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宣告沒收之。二、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劉呂春綢因收受賄賂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05年2月16日以105年度選偵字第29、30、31、32、6 7、74、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05年3月7日以105年度上職 議字第93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6年3月6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佐。而扣案之現金2,000元,係被告所收取之賄賂,為 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