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8號
CYDM,110,單聲沒,58,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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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投票受賄罪案件(105年度選偵字第29、30
、31、32、67、74、75、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
緩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振豐前因犯投票受賄罪案件,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29、30、31、32 、67、74、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1,5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犯投票受賄罪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29、30、31、32、67、74、75、76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現金1,500元,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 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憑,是檢察官聲 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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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