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5號
CYDM,110,單禁沒,15,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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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恒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09 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伍參壹公克、壹點肆貳捌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聲請書二、第3 行「驗餘淨重」之 後應補充「0.1531公克、」,參警卷第4 頁;偵卷第13頁、 第27-28 頁)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晶體2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 年11月10日草 療鑑字第1091100055號、同年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354 號鑑驗書各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 訛(驗餘淨重分別為0.1531公克、1.4283公克),屬違禁物  。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 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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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