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謝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范成榮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0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3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 3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