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09號
NTDV,110,司促,2609,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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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川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6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
  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編號│ 期 間  │ 欠繳租金 │ 應繳逾期違約金          │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103年1月至│924元   │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103年12月 │     │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
│  │     │     │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 2 │104年1月至│924元   │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104年12月 │     │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
│  │     │     │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 3 │105年1月至│924元   │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105年12月 │     │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
│  │     │     │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 4 │106年1月至│924元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106年12月 │     │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
│  │     │     │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 5 │107年1月至│1,032元  │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107年12月 │     │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
│  │     │     │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 6 │108年1月至│816元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108年12月 │     │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
│  │     │     │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 7 │109年1月至│924元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
│  │109年12月 │     │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 │
│  │     │     │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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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