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51號
NTDV,110,司促,2451,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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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國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且此項能力之欠缺, 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聲請對債務人王國立發給支 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109年3月25日死亡 ,有債務人之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而債權人 仍聲請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該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 即屬不備程序合法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揆諸首開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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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