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26號
NTDV,110,司促,2426,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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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芳䄽即許文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晉源即許文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640,160元,及其中新臺幣633,468元,自民國
  109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99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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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