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伍強森
債 務 人 伍玉銧
債 務 人 方雪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0,47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伍強森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伍玉銧、方雪
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
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160,47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9年12月1日止
,共結欠新臺幣160,473元及自109年12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
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
任。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
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加年率1﹪」固定(1.9%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即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
利息,自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1月2日起至110年4月14日止,按年息0.09%計
算,自110年4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
,自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
(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依約履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雪梅、伍│自109年12月1│至110年4月14│年息0.9% │
│ │160,47│玉銧、伍強│日起 │日止 │ │
│ │3元 │森 ├──────┼──────┼───────┤
│ │ │ │自110年4月15│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雪梅、伍│自110年1月2 │至110年4月14│年息0.09% │
│ │160,47│玉銧、伍強│日起 │日止 │ │
│ │3元 │森 ├──────┼──────┼───────┤
│ │ │ │自110年4月15│至110年7月1 │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7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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