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03號
NTDV,110,司促,2303,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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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939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3
  ,929元,自民國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0,010元,自103年10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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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