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68號
NTDV,110,司促,2268,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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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金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700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
  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金森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迄9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3,700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3,700元自98年11月2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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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