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正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8,362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
年10月12日起至96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96年4月12日起至96年7月11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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