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36號
NTDV,110,司促,2136,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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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昱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5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昱承於民國109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年04月01日止累計96,598元正未給付,其中96,505元為本
  金;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昱承  │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96505 │     │月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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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