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6年度,414號
TPDV,86,重訴,414,200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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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   告 戊○○
        己○○
        乙○○○
        庚○○○
        戌○○
        酉○○○
        天○○
        地○○○
        午○○
        未○○
        寅○○○
        丁○○
        金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原   告 武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住台北市○○○路○段九○巷五弄一三號一樓
  原   告 壬○○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鄰○○路五一巷一七號八
               
        丙○○   住
        辛○○   住
        申○○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二○七巷一三
               
        卯○○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一三七巷一八弄一
               
        辰○○   住台北市○○里○○鄰○○街一五六之二號五樓
        癸○○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二六一巷十號四樓
        丑○○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二六一巷十號四樓
        子○○   住
        亥○○   住
        甲○○   住
        巳○○   住
               
  右二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虞 彪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廿一號三樓
  被   告 興志亞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號十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狄伯瑞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號十樓之一
  訴訟代理人 廖正勝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0七號十二樓之一B室
        孫煜輝律師 住台北市○○○路二0七號十二樓之一B室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B書記官 林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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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志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武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