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38號
NTDV,110,司促,2038,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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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5,204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
  10月12日起至96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96年4月12日起至96年7月1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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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