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24號
NTDV,110,司促,2024,2021040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3,886元,及其中新臺幣101
  ,638元,自民國95年7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