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8 號
原 告 王玉雲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陳嘉珣
陳泓亦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馬月嬌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陳中啓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 代理人 張雅鈴
被 告 林蔡富惠
林啓瑞
林柏祥
林潤盈
林趙淑華
林敏正
林敏玲
林助信律師即陳梅福之遺產管理人
林尚瑜律師即沈清福之繼承人
翁文一
翁文捷
楊才原
楊明翰
楊琦英
楊璦芳
楊仁豪
楊麗靜
程大霽
安乃駿
安乃駒
安乃薇
彭冠榮
彭宣堯
彭小萍
黃秝宸
簡哲賢
簡哲仁
簡瓊瑩
簡瓊琳
簡瓊
陸文芳
陸文雄
陸文發
陸招治
陸詠潔
陸素秋
黃李阿蟳
李昭儀
李欣娟
彭瑞嘉
彭苡軒
彭元晧
張豪傑
張玉玲
張玉玫
張峰賓
田明生
田鳳臻
喬治寰
唐陳月涓
唐世泰
唐詠詠
唐世才
藍郁婷
黃立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被 告 陳榮男
陳榮洲
篠原信行
張亮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宗洲
吳宗叡
吳佳原
張呂玉英
張武揚
張曉萍
阮淑眞
蔡安哲
蔡安智
張勝斌
張瑞軒
張瑞麟
林助信律師即周金木之遺產管理人
蔡熒煌
蔡昭華
徐崇信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袁光偉
陳景星
陳宗德
陳黃秋月
張淑珠
張淑玲
張世明
張志偉
魏勝宏
魏崇雄
魏志成
簡春茂
簡耀睿
江素貞
戴逸柔
陳運豪
林助信律師即黃文昭遺產管理人
受 告知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陳中啓之遺產管理人,應增列複代理人張雅鈴,並刪除原判決第二頁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雅鈴之記載。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林伯祥」、「簡瓊瑤」、「蔡富惠」、「趙淑華」、「彭元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林柏祥」、「簡瓊」、「林蔡富惠」、「林趙淑華」、「彭元晧」。
原判決附表所示編號8、11、24、25、28、31至35、36至39、40至42,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 繼承登記 │
├──┼────────┼────────┼────────┼─────────┤
│8 │程惠霖(86年1月 │0000000分之277 │0000000分之277 │被告程大霽就被繼承│
│ │12日死亡),其應│ │ │人程惠霖所遺上開土│
│ │有部分由被告程大│ │ │地之應有部分100000│
│ │霽繼承 │ │ │0分之277,應辦理繼│
│ │ │ │ │承登記。 │
├──┼────────┼────────┼────────┼─────────┤
│11 │黃震雄(94年6 月│0000000分之554 │0000000分之554 │被告黃秝宸就被繼承│
│ │3 日死亡,其應有│ │ │人黃震雄所遺上開土│
│ │部分由被告黃秝宸│ │ │地之應有部分100000│
│ │繼承 │ │ │0分之554,應辦理繼│
│ │ │ │ │承登記。 │
├──┼────────┼────────┼────────┼─────────┤
│24 │蔡慶洲(94年10月│0000000分之277 │連帶負擔 │被告阮淑眞、蔡安哲│
│ │15日死亡),其應│ │0000000分之277 │、蔡安智等3 人就蔡│
│ │有部分由被告阮淑│ │ │慶洲所遺左列土地之│
│ │眞、蔡安哲、蔡安│ │ │應有部分0000000 分│
│ │智等3 人繼承 │ │ │之277 ,應辦理繼承│
│ │ │ │ │登記。 │
├──┼────────┼────────┼────────┼─────────┤
│25 │張菊仔(99年11月│0000000分之277 │連帶負擔 │被告張勝斌、張瑞軒│
│ │20日死亡),其應│ │0000000分之277 │、張瑞麟等3 人就被│
│ │有部分由被告張勝│ │ │繼承人張菊仔所遺上│
│ │斌、張瑞軒、張瑞│ │ │開土地之應有部分 │
│ │麟等3人繼承 │ │ │0000000分之277 , │
│ │ │ │ │應辦理繼承登記。 │
│ │ │ │ │ │
├──┼────────┼────────┼────────┼─────────┤
│28 │徐崇瑛(92年6 月│0000000分之831 │0000000分之831 │被告徐崇信就被繼承│
│ │13日死亡),其應│ │ │人徐崇瑛所遺上開土│
│ │有部分由被告徐崇│ │ │地之應有部分100000│
│ │信繼承 │ │ │0分之831,應辦理繼│
│ │ │ │ │承登記。 │
├──┼────────┼────────┼────────┼─────────┤
│31 │張枝火(99年10月│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被告張淑珠就被繼承│
│ │18日死亡),其應│0000000分之277 │0000000分之277 │人張枝火所遺上開土│
│ │有部分由被告張淑│ │ │地之應有部分100000│
│ │珠繼承 │ │ │0分之277,應辦理繼│
│ │ │ │ │承登記。 │
├──┼────────┤ │ ├─────────┤
│32 │張淑珠 │ │ │ │
├──┼────────┤ │ ├─────────┤
│33 │張淑玲 │ │ │ │
├──┼────────┤ │ ├─────────┤
│34 │張世明 │ │ │ │
│ │ │ │ │ │
├──┼────────┤ │ ├─────────┤
│35 │張志偉 │ │ │ │
├──┼────────┼────────┼────────┼─────────┤
│36 │魏鄭春枝(98年9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被告魏勝宏、魏崇雄│
│ │月3 日死亡), │0000000分之277 │0000000分之277 │、魏志成等3 人就被│
│ │其應有部分由被告│ │ │繼承人魏鄭春枝所遺│
│ │魏勝宏、魏崇雄、│ │ │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
│ │魏志成等3 人繼承│ │ │0000000分之277,應│
│ │ │ │ │辦理繼承登記。 │
│ │ │ │ │ │
├──┼────────┤ │ ├─────────┤
│37 │魏勝宏 │ │ │ │
├──┼────────┤ │ ├─────────┤
│38 │魏崇雄 │ │ │ │
├──┼────────┤ │ ├─────────┤
│39 │魏志成 │ │ │ │
├──┼────────┼────────┼────────┼─────────┤
│40 │簡春茂 │公同共有 │連帶負擔 │ │
├──┼────────┤0000000分之277 │0000000分之277 ├─────────┤
│41 │徐京英(109 年1 │ │ │被告簡春茂、簡耀睿│
│ │月8 日死亡),應│ │ │等2 人就被繼承人徐│
│ │有部分由被告簡春│ │ │京英所遺上開土地應│
│ │茂、簡耀睿等2 人│ │ │有部分0000000分之 │
│ │繼承 │ │ │277,應辦理繼承登 │
│ │ │ │ │記。 │
├──┼────────┤ │ ├─────────┤
│42 │江素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