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5號
NTDM,110,聲,235,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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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峯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峯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峯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4 月 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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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