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陳素真
被 告 陳路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陳素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路佳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劉陳素真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第1 項後段 、同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當面送達證書、拘票、報 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 期到案,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 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