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原訴字,110年度,4號
NTDM,110,審原訴,4,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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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潔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白潔婷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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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