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10年度,106號
TTEV,110,東簡,106,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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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被 告 鄧富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9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 裁定業於110年3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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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