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救字,110年度,2號
TTEV,110,東救,2,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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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杜彩盈
相 對 人 邱幸玉即邱菊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邱菊即邱幸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理由)低收入戶, 目前實無資力支出再支出該訴訟費用,又本件人證物證齊全 ,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 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東縣臺東市低收入戶 證明書影本(核定日期為民國110年1月4日)為證,且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人於109年間 僅有1筆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元,名下雖有3筆土 地,現值共174,934元,惟土地地目均為「道」,面積均未 達1平方公尺,且持分比例甚低,難認有單獨處分之可能,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足見聲請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至本件訴訟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尚有 待法院調查辯論,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 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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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