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李東銘
被 告 胡嘉欣(原名胡寶琴)
胡林翊娟
胡寶雲
胡志明
林愛丞(原名林庭丞)
胡珍瑄
胡秋美
胡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