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簡字,109年度,67號
TTEV,109,東原簡,67,20210429,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羿
呂靖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呂立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寶榮
王朕宇
法定代理人 呂寶珠
王信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10年3月31日109年度東原簡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