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64號
原 告 劉文吉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賴文俊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5月6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