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葉萬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7,4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