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76號
原 告 晟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卉
被 告 李峻丞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
告僅繳納500元(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尚需補繳1,38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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