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簡字,110年度,4號
TNEV,110,南消簡,4,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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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消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俊雄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蔡巧若
甯智倫
柯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下午2點30
分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就「出賣人為何」乙節補充辯論,若有聲請調查證據
,至遲應於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 
三、被告應就原告民事起訴狀所附證物9(金額新臺幣111,111元
之發票)之賣方「00000000」具狀說明意義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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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