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95號
TNEV,110,南小補,95,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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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 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凱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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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